2006年3月1日
水、电能源是学校购入的商品,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的生活,合理调配和使用学院的水、电资源,防止跑、冒、滴、漏和浪费,以倡导节约能源之风。
外租、承包并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或部门均须安装计量表具,实行计量收费,统一上缴学院财务处。严禁使用水、电不计量、不收费或以房租费形式连同房租一起收取,要求水电费收取单列,并上交学院财务处。
一、 节能办统一管理全院水、电费的计量、开单、收缴等工作,用户凭节能办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向院财务处交款。超过交款期限,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二、 对拒交或收到催款通知单之日起第十天尚不交款者作停电、停水处理。若要恢复使用,需补缴各款项后,由院有关部门或在职职工出具书面担保书,向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重新供水、供电,同时须收取相应材料、人工费。
三、 各承包部门的水电费按月收取,家委、三产用房的水、电费逢单月收取。
四、 自付水电费的单位或部门应由学院在编教职工与学院签订水、电使用协议,使用中发生违规现象,如中途退房、盗用、逃脱水电费等,均由协议责任人承担,费用从其工资中扣除。
五、 计费原则及方式:(按照市场价)
1、 院内租赁(承包协议人属院内教职工、三产部门以及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水电收费标准按:电费:0.75元/度;水费:2.30元/立方(含排水费1.00元/立方)。
2、 外租房屋或设施(三产等部门外租)使用水电收费标准按:电费:0.80元/度;水费:2.30元/立方(含排水费加1.00元/立方)。
3、 外来临时人,在校内租房,由使用人员或部门收取,交院财务处。
4、 对违章用水、用电部门或个人均按水电管理细则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