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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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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生监察工作主要范围:本科招生,高职高专招生,成教招生和研究生招生。 2、招生监察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 (1)、建立校招生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参加的校招生领导小组。凡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2)、建立校招生监察小组(非常设机构),按照“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和“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3)、对学校自主命题并组织考试的科目,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加强对考试命题、阅卷、登分及考场纪律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保密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约制度,防止在这些重要环节出现重大问题。 (4)、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上级关于招生名额、条件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落实公示制度。 (5)、配合招生部门对参与招生命题、阅卷、登分、录取工作的全体人员及考场监考人员进行上岗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使每一名工作人员熟悉国家招生考试的政策和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 (6)、在录取阶段和录取结束后,受理群众信访。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或解决,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7)、对招生过程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进行责任追究。<<<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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