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

 

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丰的工作经历。

 

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有元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的要求?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是否包括兼职?

答:《干部任用条例》对每个职位的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两个以上职位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

 

问: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分管城市建设。这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答: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问:如何理解和把握第十条中“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规定?

答: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问:第十一条规定,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这里的“推荐”是否指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都要采用?

答: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问: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答:(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